傳奇搖滾樂團 Nirvana 標誌性「笑臉」Logo 遭指侵權
為持續進行的訴訟案增添了全新變數。
加州的平面設計師 Robert Fisher 早先聲稱自己是傳奇樂團 Nirvana 標誌性的「笑臉」Logo 的合法創作者和版權所有者。
Robert Fisher 於 9 月 13 日提出這一項動議,他的法庭文件寫道,當唱片公司 Geffen Records 簽下 Nirvana 之時自己是該公司的藝術總監,並被要求設計 Nirvana 即將發行的專輯。Robert Fisher 和 Nirvana 合作了幾個月,最終製作出了著名的專輯《Nevermind》,他也因此成為了 Nirvana 所有作品都會詢問意見的人,即便在 1994 年 Kurt Cobain 離世與 1999 年離開 Geffen Records 後仍是。
Robert Fisher 的指控進一步指出,1991 年,他被要求為 Nirvana 設計更商業化的商品,因此他開始以他在 Otis College 設計的笑臉為藍本作出改動,Robert Fisher 詳細說明了他的設計理念和想法。他認為他擁有這個設計的版權的,他本人也從未跟 Nirvana, Inc. 有著任何僱傭關係,因此不能將其視為 Nirvana 所擁有的商標。
Robert Fisher 的律師 Inge De Bruyn 向 Billboard 表示,她的客戶最近才發現有關這種錯誤的信息。「他還沒有意識到,早在 1993 年,Nirvana, Inc. 就將『Happy Face』T-Shirt 的設計版權註冊為己用。Robert Fisher 一直都不是一個會大肆宣揚自身作品的人,因此他的作品被誤認為其他人所有的事情也並非特意。不過大多數有創造力的人都會反對這樣的行為,藝術家應為自己的作品倍給予應有的讚譽,這就是他們該得到的一切。」Inge De Bruyn 繼續說道:「版權的規則是,作品的個人創作者應被視為作品的作者和原始所有人。這確實是基本前提。情況至此,如果 Robert Fisher 現在不主張自己的權利,他就有可能永遠失去他應有的權利。」
然而 Nirvana LLC 的律師 Bert H. Deixler 對此認為 Robert Fisher 的指控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毫無根據的,強烈質疑 Robert Fisher 的動機。
事實上,在此之前 Nirvana 就因為類似問題與設計師 Marc Jacobs 同名品牌對簿公堂,至今持續了兩年之久。Nirvana 於 2018 年 12 月對 Marc Jacobs 提起了侵權訴訟,聲稱所涉款式違反了其黃色笑臉設計的特定商標,Marc Jacobs 進行了報復,不久後提出動議,聲稱其徽標的修改版本不違反商標。並在 2019 年 11 月提出反訴,指控該音樂集團對該設計進行版權註冊是無效的,因為沒有人可以查明徽標的創建者。許多人曾以為 Kurt Cobain 可能是原作者,但由於他的去世已經很難證明。想知道更多後續消息的各位還請持續留意 HYPEBEAST 的追蹤報導。
除此之外,另可關注其他消息: